滚动包装机
公告_电动车_管理条例_登记

公告_电动车_管理条例_登记

时间: 2024-07-05 17:47:56 |   作者: 澳客竞彩网官网

2022年12月24日,赤峰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

咨询热线:183-5364-5188 我要询价
产品详情

  2022年12月24日,赤峰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拟于2023年2月进行再次审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1月30日前反馈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12月24日赤峰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初步修改)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有序、安全、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和消防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瓶车、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

  其中,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是指除经过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以外的超过电瓶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

  第四条(管理原则)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道路通行、车辆停放等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销售和维修等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电动车停车泊位施划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工业与信息化、应急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消费者和销售者的义务)消费者购买电动车时,应当对电动车的性能、规格、标准、合格证、说明书等来了解,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并索要销售发票或者收据及其相关资证。

  销售者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产品的性能、规格、标准、合格证、说明书等,为购买人开具销售发票或者收据,并提供相关资证。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第七条(电动车改造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车,不得对出厂后的电动车实施下列加装、改装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或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装置;

  第八条(维修管理)电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台账,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车辆外形特征与主要技术参数。

  第九条(登记制度)电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电瓶车登记)申请电瓶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瓶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电瓶车经登记后,发放通行号牌。登记前,可以凭购车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登记)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购车凭证,发放临时通行号牌。登记前,可以凭购车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登记便利和号牌管理)申请电动车登记应当在住所地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电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电动车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三条(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电动自行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登记:

  (一)已经登记的电瓶车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登记的电动车进行信息采集,实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驾驶人资格)驾驶电瓶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一)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瓶车的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瓶车、电动二轮车的限载一人;

  (二)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允许超出150厘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

  (五)电瓶车、电动二轮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八条(车辆保险)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车辆盗抢险。

  第十九条(停放设施建设和停放点设置)车站、医院、学校、金融保险、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规划建设电动车公共停放设施;已经建成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未规划建设电动车公共停放设施的,其管理者、经营者、物业企业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车公共停放区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二十条(停放管理)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的指示方向停放电动车。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企业等,应当做好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电动车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纠正、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第二十一条(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安全管理)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相关管理单位理应当实施充电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建筑内的疏散救援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二条(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和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电动车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驾驶逾期未登记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登记,并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驾驶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满的电动车或者驾驶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驾驶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满的电动车或者驾驶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再次上道路行驶的,对车辆依法收缴。

  第二十五条(违反电动车载人载物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载人载物,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通行规则的法律责任)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驾驶拼装和影响安全驾驶的加装、改装电动车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驾驶影响安全驾驶的加装、改装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电动车充电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建筑内的疏散救援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的,危害消防安全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澳客竞彩网官网获取方案及报价

Get plans and quotes

免费提供方案及报价
澳客竞彩网官网会在24小时内尽快给您回复!

咨询热线:

183-5364-5188

澳客竞彩网官网邮箱:

zcxdszd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