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瓶车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近日,盐城市出台《盐城市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对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管理,对电瓶车销售、维修经营者以及停放充电场所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电瓶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人等落实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办法》表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为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提供消防技术指导;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瓶车停放、充电等行为做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瓶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开展调查处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公安机关负责电瓶车登记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瓶车上路行驶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瓶车停放、充电等行为做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新建建筑、既有住宅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以及指导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电瓶车充电设施收费政策。
教育、工业与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学校应当将电瓶车消防安全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瓶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普及电瓶车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
在盐城市生产、销售的电瓶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禁止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和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实施拆除或改变限速器、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行为。
鼓励电瓶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瓶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鼓励电瓶车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鼓励电瓶车使用者对蓄电池实施定期检测,依照国家规定对抵达安全使用的时间的蓄电池进行报废处理。电瓶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瓶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办法》强调,商场、医院、学校、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车站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依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有条件的已建成居住小区及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公共交通设施,结合实际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统一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
设置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电瓶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电瓶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使用电瓶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等。电瓶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在盐城市允许的投放区域内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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